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235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王俊雄林妙黛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235號

聲請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314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6,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按,經核溢繳5,000元,依前揭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23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