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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3號

聲請指定管轄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洪慕芳李玉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133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聲請指定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10年6月3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10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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