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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6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胡方新陳國成曹瑞卿林惠瑜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266號

抗告人
張威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59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1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該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5日送達;其未據繳納裁判費,再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11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 立 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6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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