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0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憑。聲請人雖於110年7月16日再具狀向本院表示不服前揭補費裁定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核其聲請理由仍同前揭本院110年度聲字第69號訴訟救助事件之主張,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