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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劉介中林玫君李玉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6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至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又更正准駁之裁定,對被請求更正裁判之既有裁判力,不生影響,無參與裁判法官迴避更正准駁裁定之問題,爰在此併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謂:鈞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以「教育部87年1月15日台人(二)字第86153471號函(下稱87年1月15日函)授權部屬機關學校逕行核定該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授權委任命令,核屬錯誤,應予更正。鈞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109年度裁聲字第574號、第846號裁定認「教育部87年1月15日函授權委任部屬機關學校逕行核定該機關(校)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法規,乃屬錯誤,應予更正云云。

三、經查,前揭聲請人指為顯然錯誤之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6號裁定內容,乃本院本於審理職權所為之認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所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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