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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6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胡方新陳國成曹瑞卿林惠瑜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360號

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6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7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1年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至抗告人雖於111年2月18日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同前揭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之主張,即其為中低收入戶云云,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雖抗告人另於111年2月18日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部分,然因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6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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