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04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04號

聲請人
謝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明抗告狀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51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經郵寄至聲請人狀載之住所地,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110年9月7日將該裁定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77支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雖主張:其於110年度聲再字第151號裁定之基礎事件即109年度聲再字第929號事件,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自109年度聲再字第929號裁定起,迄本院審判長110年8月31日命補費裁定止,所有命補費之裁定均為違法云云,惟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29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110年3月31日經本院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而告終結。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不服該確定裁定而聲請再審,乃係另一聲請事件,依法應另徵裁判費。本件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0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