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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

市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胡方新李玉卿張國勳洪慕芳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巫佑豐(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巫林玉綢(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巫佑杰(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巫佑光(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
上訴人
巫雪惠(即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寶軒 律師
參加人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表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梁宵良 律師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巫萬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市地重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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