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巫佑豐(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巫林玉綢(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巫佑杰(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巫佑光(兼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景鐿 律師
- 上訴人
- 巫雪惠(即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盧秀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寶軒 律師
- 參加人
-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代表人
- 吳金條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 律師
梁宵良 律師
蔡本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巫萬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巫佑豐、巫林玉綢、巫佑杰、巫佑光及巫雪惠為上訴人巫萬進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上訴人巫萬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