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93號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東都李玉卿許瑞助鍾啟煒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93號

聲請人
周鉅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93年度訴字第928號判決駁回其訴、本院96年度判字第3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對原審及本院上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97年度再字第57號判決駁回、本院99年度裁字第1250號裁定駁回上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其中聲請人對於原審108年度再字第73號移送管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86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聲請再審亦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900號、109年度聲再字第978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裁定遞予駁回。聲請人又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1款、第12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與本件同時間、同情事、同性質、同內容案件事件之訴外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解聘之10名訓練師,已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3)公申決字第51號再申訴決定書而獲得補救,故聲請人應比照辦理,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1款之事由。又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以新法掩飾舊法,偽造變造判決基礎之證物,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

三、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其對原確定裁定以再審之聲請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為訴不合法而予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述規定及說明,難認已就原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為具體之指摘,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9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