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林惠瑜梁哲瑋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8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82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且本件欠款之訴,物證齊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臺北市○○區公所111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為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上開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惟僅得憑此而認臺北市○○區公所審核結果,准自民國111年1月至111年12月止核列聲請人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對前揭裁判費之支出,其個人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查詢結果,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法扶會111年12月6日法扶總字第1110002488號函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