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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9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東都許瑞助侯志融鍾啟煒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93號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鐵道局(承受原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業務)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1年8月3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於111年9月23日具狀對本院前揭補費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因補費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是其聲請訴訟救助亦失所附麗,聲請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請再審而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9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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