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1號

有關醫政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國成簡慧娟鍾啟煌蔡紹良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61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79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2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1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111年5月26日再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表示不服前揭補費裁定,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提出臺北市○○區公所11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資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仍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就表示不服前揭補費裁定部分,因補費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第266條第4項規定,無許聲請人得為不服之表示,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 倩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1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醫政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