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7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676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4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4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12年2月1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雖聲請人於112年2月17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表示不服上開補費裁定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因補費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第266條第4項規定,無許聲明不服;且其上開聲請再審事件之訴訟救助既業據駁回確定,無從藉由反覆以同一事由聲請訴訟救助,而阻卻應裁定駁回之效果,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