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13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12年6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