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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明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胡方新林玫君李玉卿張國勳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676號

異議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9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異議人雖另於113年1月19日再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然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殊無允許異議人得為不服之表示,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7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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