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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1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曹瑞卿許瑞助王俊雄鍾啟煒侯志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抗字第315號

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研教組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4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1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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