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92號

晉任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國成簡慧娟高愈杰林麗真蔡如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92號

聲請人
郭宗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晉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917號裁定,聲請再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事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晉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42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4年度裁字第917號再審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經查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0年2月17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可稽,聲請人於113年4月19日為本件再審之聲請,距原確定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蔡 如 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9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晉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