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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8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蕭惠芳林惠瑜李君豪林淑婷梁哲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118號

抗告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此規定準用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由本院所作成,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規定,自應由本院管轄。原裁定以抗告人向原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梁 哲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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