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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5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國成簡慧娟蔡如琪林麗真高愈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85號

抗告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1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113年8月27日113年度聲再字第4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其管轄錯誤而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此規定準用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由本院所作成,抗告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規定,自應由本院管轄。原裁定以抗告人向原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院,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屬原審管轄,及以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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