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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4號

有關建築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國成簡慧娟高愈杰林麗真蔡如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04號

聲請人
陳妙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有關建築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4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為釋明或提出委任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蔡 如 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0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建築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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