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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國成林麗真高愈杰蔡如琪簡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抗字第92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19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2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4月2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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