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抗字第92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19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2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4月2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