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退還裁判費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國成林秀圓楊坤樵李明益高愈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人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8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69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退還裁判費,其聲請意旨略謂:行政處分顯確有涉違失處分、無效情事,故聲請撤回原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發還聲請人等語。經核,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8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民國114年9月16日114年行審字第149號)附卷可稽。是本院並無溢收情事,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楊 坤 樵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高 愈 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0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退還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