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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三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錦龍趙永康林清祥姜仁脩吳明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交通部
代表人
葉菊蘭

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請求確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

目侵害父母監護權及被告應予以修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原告誤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准年滿十八歲者自行參與考領汽機車駕照,侵害父母監護權,爰依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公益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該條文侵害父母監護權及被告應於一年內修法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又新修正行政訴訟法係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其第九條規定之公益訴訟,亦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本件原告起訴時,新修正行政訴訟法尚未施行,且目前亦無人民得對考領汽機車駕照是否侵害父母監護權,及政府機關是否修法等事項,得提起公益訴訟之法律,原告主張依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公益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亦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 吳 錦 龍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吳 明 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三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