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九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
一六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一六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核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聲請重新審理,然聲請人係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其聲請對本院確定裁定重新審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