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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綠星彭鳳至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退休金其他給與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度

裁字第六一九號裁定,向高雄行政法院聲請重新審理,經該院裁定移轉管轄於本院。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由上述法律條文規定可知,聲請重新審理者限於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對終局判決始得為之,如聲請人為該案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則顯不得依聲請重新審理請求救濟。故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對該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自屬不合法。又聲請重新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六一九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查聲請人係該裁定之當事人,且係對確定裁定為之,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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