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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九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九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

一六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一六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核第三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始得聲請重新審理,然聲請人係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其聲請對本院確定裁定重新審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