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一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一號

抗告人
瑞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一二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以: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抗告人民國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四六、三一三、一一○元,抗告人不服,循序提起行訴訴訟,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七三四號判決訴駁回確定,其提起再審之訴,復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三八號判決駁回在案。茲抗告人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向相對人陳情確認原核定之處分無效,經相對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北區國稅法第九○一一二二五○號函復,告知抗告人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循序行政爭訟之事實敍述及理由說明,自非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不受理,自無不合。抗告人起訴狀案由欄記載:「為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依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四月九日提起訴願在案,迄今已有六個月有餘,已逾法定作成決定期間,茲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參照抗告人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補充理由狀記載,抗告人所提撤銷之訴,即不合法。又抗告人聲明確認原處分無效部分,依其起訴理由記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而事實欄內記載:「抗告人八十四年度帳簿憑證,於送交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時,因貨運公司誤送而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不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當期所得稅,相對人竟以之核定,訴請確認其處分為無效」等語,顯見抗告人所提訴訟為原處分違法之訴訟,並非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縱然抗告人所提係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因原處分已經本院確定判決認定並未違法,抗告人就同一事實再提起確認無效之訴,亦難認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因將抗告人之訴駁回。查相對人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北區國稅法第九○一一二二五○號函並非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部分之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次按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者,就該法律關係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該確定判決事件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訴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該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本院七十二年判字第三三六號著有判例。本件原核課之處分,既經本院判決確定,則原核課之處分是否違法或無效部分,自屬原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抗告人復主張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請求確認原核課之處分為無效,應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云云,殊無足採。原裁定以其所提確認原核課之處分為無效,欠缺訴訟利益部分,雖有未洽,惟其結果,並無不同,仍應予維持。抗告論旨,並以相對人未就原核課處分為有效或無效為正面答復,與行政程序法及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有違,任意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