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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號

重測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石獅吳錦龍彭鳳至高啟燦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號

抗告人
陳壁珍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南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三、查本件系爭坐落臺南縣佳里鎮○里段一○八九、一○八九─一、一○八九─三、一○八九─四、一○九○─二、一○九○─五地號等六筆土地,為抗告人與訴外人陳泉枰、陳政初、陳楊逸致等八人所共有,嗣由陳泉枰提出陳情,六十四年度佳里地籍重測區○里段一○八八、一○八八─三、一○八九、一○八九─一、一○八九─三、一○八九─四、一○九○─二、一○九○─五地號等八筆土地,因重測發生界址糾紛至今尚未解決,要求予以調處。經佳里地政事務所將上開八筆土地之地籍調查表影本與地籍圖謄本核對結果,發現當時地籍調查表製作不完備,其中佳里段一○八九─一、一○八九─三、一○九○─二、一○九○─五地號等四筆土地,因相同所有權人且屬都市○○道路不符列入界址糾紛,因此佳里地政事務所辦理補正地籍調查後,再據以補辦公告外,其餘同段一○八八、一○八八─三、一○八九─四地號等四筆土地,辦理地籍調查補正,並就調查界址爭議資料送相對人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調處結果經相對人以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府地測字第一七○七九八號函送土地所有權人,抗告人不服調處結果,訴經法院判決確定,佳里地政事務所乃依法院確定判決之成果資料,辦理地籍重測程序並製作重測結果清冊,暨送相對人辦理公告。上開重測成果公告期間,抗告人申請異議複丈,申請調處。相對人以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府地測字第五八五八七號及九十年五月七日府地測字第六二一七三號函復略以:「不再適用調處規定」,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查抗告人之土地界址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依確定判決結果辦理重測、公告,抗告人若對界址仍有爭議,僅得訴請法院判決以求解決,相對人函復抗告人不再適用調處規定,該函屬事實敘述或理由之說明,該函自非行政處分。訴願決定以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在案。

四、抗告意旨略謂: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而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第二項規定:「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縣地政機關予以調處」,相對人認為不再適用調處規定亦有可議。再本件抗告人主張兩造間系爭土地之界址應以抗告人等所有坐落台南縣佳里鎮○里段建號三一八號建築物之牆壁為準,良以該建築物建於民國十八年,且經保存登記,自應以附呈之乙圖為準,相對人竟認為依甲圖為準,自有違誤等語。經核該函僅屬事實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非對特定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原裁定認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不合法而予以駁回,經查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對之提起抗告,應認無理由,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重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