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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九號

免職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甲○○

        丙○○

        乙○○

               (送達代收人 蕭元亮律師

右聲請人因免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一○七

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觀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裁定以聲請人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駁回聲請人之訴,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訴願決定以盧荊州死亡,本件爭訟標的專屬於盧荊州本身,而決定不受理,原裁定認再訴願決定不予受理並無違誤,惟未說明不予受理之法律依據,有不適用法則及不附理由之違法;本件爭訟標的,並非專屬於盧荊州公法上權利義務之問題,尚有遺族得否請求撫恤的財產上利害關係,原裁定未說明繼承人不能承受行政訴訟之法律上憑據,適用法規亦有錯誤;又原處分係依據無效之行政規則,屬違法之行政處分,自應予撤銷云云。

三、按行政機關對所屬公職人員所為之免職處分,係改變公職人員之身分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對違法或失職之公職人員所為之懲戒處分。因懲戒處分無從對受處分人之繼承人執行,故其性質上係專屬於受處分人一身,不得作為繼承之對象。如受處分人於免職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中死亡,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尚未確定之免職處分,對該受處分人也喪失繼續存在之意義而失效。受處分人之繼承人自不得承受行政救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受理行政訴訟之行政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繼承人之訴。本院原裁定以: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盧荊州原為中央造幣廠十四等工程師,經該廠於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以(八八)台幣人字第○四九四號令記兩大過免職。盧荊州不服,向中央銀行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旋盧荊州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死亡,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向行政院提出聲明承受暨續行再訴願聲請狀,聲明承受暨續行再訴願。經再訴願決定以盧荊州所涉係免職案件,該職務本身對盧荊州之權利、義務具有一身之專屬性,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但書規定,非得為繼承之標的。本案業因盧荊州死亡致再訴願標的無所依附,所提再訴願,應不予受理。查依本院最近之見解,公法上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繼承人既不得繼承,故亦不得承受其行政爭訟。再訴願決定,以系爭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專屬於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盧荊州本身,並非聲請人所得繼承,因而於盧荊州死亡後,通知其再訴願代理人,盧荊州所提起之再訴願,應不繼續審理,並否准聲請人承受再訴願程序之申請,而決定聲請人申請續行之再訴願,應不予受理,核無違誤,應予維持。至聲請人因系爭行政處分被撤銷所得享有之權益,核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尚不能據以認定其與系爭免職處分之撤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本院最近之見解,亦非得承受行政爭訟之理由等由,駁回聲請人在前訴訟程序之訴,另聲請人其餘實體之主張,已無從審理,併予指明,經核原裁定業已敘明前揭理由,於法核無違背。至原裁定以本件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將上訴人之訴駁回,其理由容有未合,惟其結果尚無不同,仍應予維持。又聲請人所指本件爭訟標的,並非專屬於盧荊州公法上權利義務之問題,尚有遺族得否請求撫恤的財產上利害關係,應得承受行政訴訟云云,核屬聲請人對本件法律見解之誤解,殊無足採。本件核無前揭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人執前述各點,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二○九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免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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