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九三三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九三三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桃園縣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九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因同段土地被誤以道路用地徵收,致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無法建築使用,經多次陳情,懇請在改正錯誤徵收處分前,免徵系爭土地之地價稅,不僅能合法理,更能促地方政府知所改進等語。惟原判決認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免稅之申請,並無違誤,適用土地稅法第十四條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究有何違背法令或適用法令不當情形,則未一語指及,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