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一五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甲○○ 居所
送
右聲請人與教育部間因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一年度
裁字第一一五三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
二、本件係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三號裁定聲請再審,後由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三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三號裁定,裁判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經查該裁定主文諭知「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無脫漏;且理由並以「又當事人對同一事件所為歷次裁定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定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各次裁定有無再審理由。茲聲請人對原裁定(即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三號裁定)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前確定之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三一五號裁定以及本案訴之聲明暨本案之附帶損害賠償,併此敍明。」;又聲請人所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三號裁定脫漏等語,均係就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三號裁定所持理由為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