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884號

私運貨物進口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1884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4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93年度判字第43號判決關於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前述本院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於前次再審時業已指明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原判決就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部分,未移轉於高等行政法院,而逕予駁回,不無疏誤,應將原判決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部分廢棄,移轉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88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私運貨物進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