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800號

有關寺廟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高啟燦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8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006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91年度訴字第3980號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出抗告,本院以92年度裁字第4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在案。聲請人不服該裁定聲請再審,亦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0065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狀內僅陳稱原裁定認定不實,不生效力云云,至於原裁定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一語指及,則其泛指原裁定違法聲請再審,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80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寺廟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