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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99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99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意旨略謂:會議記錄載明股東出席人員,被上訴人以此認定參與股東會議事實,但卻不察會議之內容,因僅告知上訴人減資一詞,並未作成減資流程之決議(會議記錄可查證)。且上訴人從不參與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自然對營運好壞無從知悉。復查時方得知,第一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增減資,且有合法之文件證明,如其減資行為依法無據,何來核准文件。被上訴人謂減資行為顯係虛偽,其法令依據何在?上訴人於合法減資下確實繳了稅,如果繳錯稅,被上訴人應有義務告知上訴人更正。被上訴人以推定過失,課以罰鍰,實無道理等語。本院經查上開上訴意旨,業據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主張,並經原判決敘明其不採之心證理由在案,茲上訴人復以同一事由提起本件上訴,僅泛稱有上訴之事由,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