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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88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1884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4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93年度判字第43號判決關於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前述本院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於前次再審時業已指明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原判決就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部分,未移轉於高等行政法院,而逕予駁回,不無疏誤,應將原判決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部分廢棄,移轉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