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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007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登科簡朝振葉百修高秀真藍獻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007號

聲請人
辰 ○
聲請人
卯○○
聲請人
B○○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C○○
聲請人
酉○○
聲請人
宇 ○
聲請人
亥○○
聲請人
午○○
聲請人
天○○
聲請人
巳○○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申○○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未○○
聲請人
地○○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戌○○黃玉安之繼
兼上22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D○○
聲請人
癸 ○沈雲之繼承
聲請人
子 ○沈雲之繼承
聲請人
壬 ○沈雲之繼承
聲請人
辛 ○沈雲之繼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D○○
聲請人
宙○○戴顧文之繼
聲請人
黃○○戴顧文之繼
聲請人
玄○○戴顧文之繼
聲請人
庚○○戴顧文之繼
聲請人
A○○戴顧文之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D○○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26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2年度裁字第126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亦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365號以其顯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3年度裁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相對人違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之規定,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即以軍事命令之公告替代國家法律規定,悍然進行非法拆除眷村,於法不合,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聲請人所為實體上之主張,已無庸復予審酌,併此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高 秀 真

法 官 藍 獻 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00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