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46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462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4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432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雖是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