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496號

都市計畫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496號

聲請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行政院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057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570號裁定聲請再審,略以:承辦該案件之本院第三庭曾參與本院88年度判字第2073號之裁判,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4款「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之再審事由云云。然參酌本院88年度判字第2073號判決之法官,與本院94年度裁字第570號裁定之法官並不相同,雖審判庭別同為第三庭,但此非屬依法律應迴避之事由,其再審之聲請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其餘實體主張,既因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而遭駁回,自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褔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496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