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63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637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係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苟以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原告以外之第三人為上訴人而提起上訴,即為法所不許。本件上訴人乙○○既非原判決之原告,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