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601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601號

再審原告
丙○○
再審被告
國立臺東大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8月14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10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2年度判字第1042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雖係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601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