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60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601號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被告
- 國立臺東大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8月14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10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2年度判字第1042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雖係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