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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聲字第00001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綠星陳秀美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聲字第0000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縣政府間級俸事件,聲請更正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鈞院92年度裁字第1519號裁定理由所稱聲請人遲至91年8月7日始提起再審之訴,為顯然之錯誤,因鈞院91年度判字第785號係於91年5月16日作成,鈞院不可能於未收受聲請人之再審狀,即已作成駁回再審之判決,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二、本院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519號裁定,係針對聲請人不服本院87年度判字第195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所為之裁定。與本院91年度判字第785號判決無關,故聲請意旨所稱顯屬誤解。是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519號裁定理由所載聲請人遲至91年8月7日始提起再審之訴,並無錯誤,經核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綠 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秀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聲字第00001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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