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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38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238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係以:依抗告人所為主張汽車買賣關係所生價款給付之糾紛,核屬私權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另依相對人函文所為之答復,並不對抗告人發生何法律效果,亦非因此而使抗告人之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參照本院93年度裁字第561號裁定意旨,僅屬意思通知之性質。從而,相對人所為函復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抗告人主張本件消費糾紛亦屬違反公平交易法,應准其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尚非可採等詞,駁回抗告人之起訴,經核並無不合。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抗告人於民國82年11月間向達高公司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買汽車一部,雖曾於83年間有遲延付款情形,惟達高公司自83年起任意改訂利率詐財,嗣抗告人要求提前付清車款並交付清償證明時,達高公司又稱抗告人尚有欠款,達高公司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公平會不依職權處理,將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語。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何違誤,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3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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