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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廖政雄高啟燦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間公平交易法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一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以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笛威公司)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止舉辦「跨越2000愛與安全大進擊」全省巡迴人車健診及兒童公益推廣活動,涉嫌盜用相對人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等政府機關名稱為指導單位,誤導消費大眾為由,分別向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等提出檢舉。交通部及內政部分別以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交安九十字第○○一四八九號、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中秘字第九○○一○一七號函復抗告人,略以已函請笛威公司停止以各該部名稱為指導單位。交通部及教育部並分別以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交安九十字第○三九一六九號、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台(九○)社(二)字第九○一○五二八七號函檢送抗告人之陳情書影本,移請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就笛威公司上開行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核處逕復。嗣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請笛威公司提出說明,然遭退件,經該會派員至現場訪查,發現該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難以續查,爰以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公參字第九○○八一○三─○○三號函復知抗告人中止調查。抗告人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陳情,案經該會以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九十)公政字第○二七四二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公參字第○九一○○○二五九八號、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公參字第○九一○○○三九六三號及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參字第○九一○○○四七四二號函復抗告人,略以該會派員前往笛威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發現大門深鎖,已無實際營業情形,且據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函復,笛威公司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本案因無具體事證可認笛威公司目前有營業之事實,斟酌該公司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係九十年二月間,至今亦無相關事證可認該公司有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該會認無就該案進行調查之必要及實益等語。抗告人以各政府機關僅因笛威公司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即無法可管,任令該公司逍遙法外,均有違失之處為由,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原裁定係以:上開機關之前揭復函均係循抗告人之檢舉所為之答復,純屬意思通知,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對抗告人法律上權利及利益未生任何效力,訴願決定以上開覆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至抗告人狀陳經濟部商業司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證明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部分,未經訴願,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由,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向臺北縣政府申訴,遭非法控制行動、妨害自由及名譽罪等。笛威科技等約十個主、協辦單位,在臺中市、中壢市、板橋市、高雄市、臺北市等地盜用立法委員許鍾碧霞等,及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為指導顧問和單位,全省非法吸金,如車主卡、認同卡等,卡友姜冠宇購買車主卡至今無法使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為何不能主動查辦而推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承辦人為何不主動向交通部查究並依法查辦。勞工保險局函告:笛威公司短報抗告人投保薪資,致影響失業給付權益,積欠保險費、墊償提繳費、滯納金等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笛威公司與抗告人間給付薪資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臺北市立中興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抗告人情感性精神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高血壓,需長期治療。原裁定執法玩法,視人民權益為糞土等語。

四、本院按行政機關對檢舉人所為檢舉事項之函覆,須視法律是否賦與檢舉人有無向國家請求制止或處罰被檢舉人之權利而定其性質。倘法無明文規定或立法意旨並未賦與第三人得申請或舉發之事項,且調查處理不生權益受損者,則行政機關循其檢舉所為之函覆,僅係意思通知之性質。本件抗告人檢舉笛威公司辦理推廣活動,盜用交通部、內政部及教育部等政府機關名稱為指導單位,分別向相對人提出檢舉,然其與笛威公司僅存有保險或薪資及其他糾紛,並非所檢舉推廣活動而生權益之損害,自不得就相對人之函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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