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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758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趙永康廖宏明侯東昇黃淑玲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758號

再審原告
岱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再審被告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16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011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委託旭懋報關有限公司於民國83年11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申報自印尼進口INDONESIAN FINISHED FANCY FLOORING乙批,報單號碼:BC/83/6235/0023號,報列行為時海關進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第4418.30.00號,互惠稅率2.5%,經該局改列行為時稅則第4412.11.20號,按互惠稅率20%課徵關稅。再審原告訴經行政院臺84訴字第45368號再訴願決定將原決定及原評定均撤銷,由再審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再審被告重為評定,仍將系爭來貨歸列行為時稅則第4412.11.20號,按互惠稅率20%課徵關稅。再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7年度判字第796號判決駁回其訴,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87年度判字第2042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在案。再審原告復對本院87年度判字第796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93年度判字119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予以駁回。茲再審原告復對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其意旨略謂:按另件進口報單第AW/84/6916/0009號,已經鈞院89年度判字第466號判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再審被告並於89年5月19日關評台字第89860174號評定書評定「原處分撤銷接受原申報稅則」,本案與上開案情相同,且上開判決在鈞院89年度判字第3313號及90年度判字第88號判決之前,再審原告請求再審,惟經鈞院駁回,為不爭之事實。系爭貨物為已開槽榫(凹凸槽)之貼面柳按合板加工複合地板板條,每層厚度不超過6mm,業經高雄關稅局及臺灣省林業試驗所85農林試利字第0372號鑑定屬實,是依財政部84年11月25日會議結論:「稅則號別第4418節木製拼花地板之適用以拼花層由厚度1mm及以上之拼花木條成者為限,作為通案之分類依據」,系爭貨物自有稅則號別第4418節之適用,原判決漏未審酌,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理由。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680頁與HS註解第563頁之解釋均相同,並特別詮釋(正方形或長方形者除外),本案申報12㎜x303㎜x1818㎜長方形,鑑定結果已構成第4418節物品木製拼花地板適用之特性與稅則第4412節加工範疇之詮釋無關。行政行為應依本國法規為之,既已有「財政部會議記錄結論」稅則分類規定,則不能引用我國駐比利時代表處之函文,原處分於法未合。再審被告之評定違法,請求再審撤銷原處分,接受原申報稅則號別第4418.30.00號,按稅率2.5%課徵,並退回溢徵關稅云云。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僅一再述說其在前訴訟程序實體法律關係之理由,然對於原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明,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75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