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87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趙永康姜仁脩侯東昇黃淑玲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987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4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0139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土地重劃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90年度訴字第1638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3年度判字第139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茲再審原告主張本案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中森先生(下稱林主委),原任職內政部科長,後被延攬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處長,後擢升為秘書長,再後則為內政部常務次長,最後兼任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至今。本案之行政程序先後步驟為:⒈預告業主徵收;⒉報請行政院徵收;⒊由地政處公告徵收;⒋與業主協商由徵收擬改為土地重劃;⒌府內有關單位之協商;⒍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變更;⒎報請內政部撤銷徵收並准予土地重劃。上陳之行政程序第1至第4項係由林氏任副市長任內以輔佐人身份完成,內政部之訴願決定又係林主委完成;顯係球員兼裁判,符合行政訴願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迴避而不迴避,而本案斷章取義,竟採從民國89年8月30日至同年11月3日之短暫時刻切入,既不顧全程事實也不成比例,並非適法;顯係被再審被告裝傻所騙,敬請明察等語,而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述說明,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至於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8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