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9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29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土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691號裁定,聲請再審,為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乃法院就因裁定確定而終結之事件更為審判之制度;並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及同法第281條準用之規定,除第5編再審程序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又於上訴審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故而,不服本院原裁定聲請再審者,自亦不得為訴之追加。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691號裁定,聲請再審,竟追加最高行政法院、行政院為相對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