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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99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29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土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691號裁定,聲請再審,為追加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乃法院就因裁定確定而終結之事件更為審判之制度;並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同法第281條準用之規定,除第5編再審程序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又於上訴審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故而,不服本院原裁定聲請再審者,自亦不得為訴之追加。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691號裁定,聲請再審,竟追加最高行政法院、行政院為相對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29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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