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323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意旨略謂:㈠本件違章案源起於被上訴人所屬新竹縣分局查獲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進而發現上訴人收取工程款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然而,被上訴人所查扣相關帳冊應係東陞公司所有,非屬上訴人所有,故被上訴人所稱「其作法均有開立收據予當事人,嗣結案後,經相關帳冊資料發還當事人並取回收據併案歸檔」乙節,顯與實情不符。㈡上訴人一再臚陳其於談話筆錄中坦承收入之百分之四十開立發票,另百分之六十以原屬胖子工程行工資表,是否屬實,懇請調閱86年7月16日北區國稅法裁第00000000號及87年4月7日北區國稅法裁第00000000號處分書附案 證據欄註記之談話筆錄。且談話筆錄並非「台灣地區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所指違章憑證,不得逕予銷毀,況依檔案法、同法施行細則及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應永久保存不得任意銷毀。㈢本案所漏報之收入總額其各項成本與收入總額相同,被上訴人既可依談話筆錄確定所得額之數據,即不得再依同業利潤標準推算估計核定,則該核課處分即與實質課稅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相違背,顯然違法云云。 三、原審以:「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本件上訴人對於81年及8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等之處分,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是上開處分均已告確定,而據被上訴人表示「本件因時隔久遠,相關卷證資料均已逾保存期限而銷燬,惟當初所查扣之當事人帳冊資料,其作法一向均有開立收據予當事人,嗣結案後,將相關帳冊資料發還當事人並取回收據併案歸檔」等語,則上訴人嗣於91年12月19日,以上開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應提出具體證明。上訴人雖主張工資表尚在被上訴人處,惟其於原審93年11月17日行準備程序時,業表示其目前無法提出被上訴人所開立之收據以證明相關帳證資料仍查扣保存在被上訴人處,亦無法提出81年、82年完整帳簿、文據資料供被上訴人查核,且無法提出上訴人向東陞公司承攬工程之雙方簽約資料等語,經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按,是以,上訴人迄未就被上訴人為原課稅及罰鍰處分究依行為當時有何法令上之錯誤,或與行為時之解釋判例有何牴觸之情形,作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自難謂其已盡舉證責任,所言殊難採信。被上訴人以本件並無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之稅款,而予否准退還上訴人稅款及罰鍰之申請,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上訴人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上訴人猶稱其與業主協議承攬包作工程款百分之四十開立統一發票,於百分之六十已受雇者工資代替之合約書,是項漏報銷貨收入之成本等同於銷貨收入,毋庸再依同業利潤標準推估核定,故原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皆未盡詳察事實之責,自難令人甘服等語。經核,本件係對已確定之課稅實體再行爭訟,上訴人所稱顯係對漏開發票推托之詞,依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之意旨,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審理時未提示相關成本資料供核,且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本件已告確定,有實質確定力,亦無適用法律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稅款情事。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敘及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蘇 金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