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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56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056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並無關於附帶上訴之規定,另民事訴訟法第460條關於附帶上訴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並無準用之規定,則於行政訴訟,自不許提起附帶上訴。惟當事人若表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即已表示對該判決不服,應認其係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另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上訴人乙○○(於原審經如原判決理由欄第一項所示各選定人選定為原告)具狀表示對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依前開說明,應認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提起上訴。另查本件原審判決,係於民國94年4月1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4日,算至94年5月13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4年10月1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05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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