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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1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趙永康劉介中侯東昇黃淑玲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116號

聲請人
趙鵬飛

趙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因土地徵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財產及工作權受行政院違法違憲剝奪殆盡,財力窘迫,致一時無力再預納訴訟郵資,爰聲請訴訟救助與准予暫免預納訴訟郵資等語。

三、查聲請人因與行政院間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8年度判字第2073號判決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訴無理由、已逾聲請再審期間或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94年度裁字第02601號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1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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