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11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116號
- 聲請人
- 趙鵬飛
趙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因土地徵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財產及工作權受行政院違法違憲剝奪殆盡,財力窘迫,致一時無力再預納訴訟郵資,爰聲請訴訟救助與准予暫免預納訴訟郵資等語。
三、查聲請人因與行政院間土地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8年度判字第2073號判決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訴無理由、已逾聲請再審期間或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94年度裁字第02601號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