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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349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趙永康林茂權鄭忠仁黃淑玲黃本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349號

聲請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89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86年度判字第40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猶不甘服,曾經多次提起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符法定再審要件,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4年度裁字第189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所陳事由,無何差異,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裁定聲請再審,依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34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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